在外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中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中,对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清算前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投资者能否彻底免除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7月9日发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禁止性规定及有关法律中违反这些规定时的法律责任有:
1、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的清理由企业清算委员会进行。违者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自清算开始之日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违者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回。
3、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投资者不得处理企业财产。否则,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由投资者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对企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刑法第162条规定,有前列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清算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转入破产程序。
对于破产企业的投资者的责任,英国破产法采取的是有限免责主义。即企业对于国家的某些债务、因诈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证明的债务以及其他一些在普通法上不受免除债务,在破产法上不受免除,投资者在企业破产后还须以个人财产对这些未受免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中国现行破产法采取彻底免责主义。即对于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仅以破产企业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无条件予以免除,任何投资者均不负有以个人财产加以清偿的义务。这一规定近年来颇受学者非议,因此在未来的新破产法中将会转而采取有限免责主义。
企业破产后对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在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